网络服务提供者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审查及责任判定——张某与搜某公司、腾某公司、法某公司、第三人暖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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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康玉衡 王晨旭 

机构地区:[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

出  处:《法治论坛》2024年第2期275-287,共13页Nomocracy Forum

摘  要:在合理范围内利用已公开个人信息,需考量对公开信息的利用是否合法、正当、必要、符合诚信原则以及信息公开的目的等因素;认定“合理的范围”需结合个人信息类型、处理方式、处理目的等要素进行动态考量。个人信息权益遭受侵害,个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995条的规定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删除其违法处理的个人信息。

关 键 词:人格权 数人处理个人信息 公开个人信息 合理范围损害赔偿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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