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华国际投资仲裁的管辖权困局与纾困——以限制性争端解决条款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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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娟[1] 

机构地区:[1]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治论坛》2024年第2期214-232,共19页Nomocracy Forum

基  金:2022年陕西省社科基金年度项目“国际新形势下中国境外投资法律风险防控研究”(2022E004);2022年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一般项目“中国境外投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以中国BIT限制性争端解决机制为视角”[CLS(2022)C54]的研究成果

摘  要: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限制性争端解决条款一直在中国双边投资条约体系中占据很大比重,导致国际投资仲裁中多数涉华案件频繁涉及该条款的解释与适用,以往仲裁实践对该条款的解释已呈现明显分歧。中国政府作为此类案件被诉方的立场是主张对该条款进行狭义解释,这一立场确保中国政府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利益,但同时却会阻碍中国境外投资者基于该条款获得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能力。在政府层面,中国应合理选择限制性争端解决条款的立场,同时从多边层面尽快更新投资条约中的争端解决条款;在投资者层面,中国境外投资者应重新审视通过限制性争端解决条款获得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可能,同时也可通过投资合同或东道国国内法寻求更加自由化的投资争端管辖机会。

关 键 词:中国境外投资 投资仲裁管辖权 限制性争端解决条款 征收补偿金额条约解释 

分 类 号:D997.4[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D996.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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