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失职,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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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钟寰坚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国环境监察》2025年第1期50-51,共2页China Environment Supervision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江苏盐城某大队长不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基本案情江苏省盐城市标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某公司)位于盐城市二级饮用水保护区内的饮用水取水河上游。

关 键 词:公私财产 有期徒刑 严重不负责任 监督管理职责 江苏省盐城市 江苏盐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环保监管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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