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审查职责的认定——以“城开公司诉昆山市国土局不动产登记案”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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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湲 

机构地区:[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

出  处:《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S2期135-140,共6页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摘  要:不动产登记的公法性质决定了登记机构监督审查的职责定位,法律法规初步构建了登记机构审查职责的基本制度,并通过物权法定原则的学理完善不断为登记物权提供理论支撑。随着现代依法行政理念的强化,当下以审慎审查义务为核心要求的登记审查,审查方式逐渐从形式性审查转向实质性审查,应特别注意基本内容之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的规范运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以登记内容的全面合法性审查、登记程序的审慎保障义务以及登记错误的赔偿认定机制为要点,构建不动产登记审查职责认定框架。

关 键 词:不动产登记 行政审查 物权法定原则 审慎审查义务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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