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视角下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教义的分类重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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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艺桥 诸珺文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上海200042 [2]中交二航局(成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610000

出  处:《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S2期115-120,共6页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基  金:上海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S202010276035);华东政法大学校级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项目(2023-3-073)成果之一

摘  要:传统解释路径忽视了计算机信息系统所依赖的具体运行环境,实则与司法实践中对于计算机类犯罪的认定脱节。对此,应当基于犯罪学的方法论,以目前我国现行刑法为基础,从而构建更为合理、完善的分类重释解释路径。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分类重释,首先,应当基于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有关控制型犯罪的内容单列为一个罪名。其次,应当基于侵入和获取行为,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除公民个人信息以外的数据规制为一项罪名,以填补法律漏洞。再次,完善破坏型犯罪中有关硬件在法条中的描述,使其与司法实践相吻合。最后,在量刑方面,可以考虑这三类犯罪之间的关系,在立法上定制更加合理的法定刑,以确保罪刑相适应。总之,在现有的刑法的基础上加以调整,以控制、侵入、获取、破坏的具体行为及造成的后果为认定标准进行合理的分类规制,同时与其他罪名做区分,方能构建更加完善的分类重释路径。

关 键 词: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 法教义学探讨 传统解释路径 分类重释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1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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