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车逃缴ETC通行费之定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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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耀月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上海200050

出  处:《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S2期106-110,共5页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摘  要:随着ETC全面覆盖高速公路出入口,跟车逃缴ETC通行费的案件层出不穷,此类案件的核心在于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定性问题。高速公路服务是跟车逃缴ETC通行费的行为对象,此类案件不能认定为盗窃罪的根本原因不在于行为对象是财产性利益,而在于其根本不满足窃取行为的要求;认定此类案件应当将违法行为的判断时点提前到行为人进入ETC通道之际,即行为人进入ETC通道时内心怀有不打算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支付意愿”,属于隐瞒真相型的欺诈行为;由于机器属于智能化的工具,不具有被骗的资格,因此欺诈的对象只能是ETC的主人(高速公路管理者),即ETC系统因为行为人的虚假操作产生错误判断,使高速公路管理者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了所谓“免费”的服务。

关 键 词:跟车逃缴 财产性利益 诈骗罪 盗窃罪 ETC 

分 类 号:D924.35[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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