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合同领域的法律性质与法律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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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梦瑶 

机构地区:[1]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治论坛》2024年第3期287-302,共16页Nomocracy Forum

摘  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作为环境保护市场化创新的重要模式,孕育出了污染治理合同这一新兴的合同类型。但我国目前对该合同的理论研究尚浅,司法实践中亦存在合同定性不清、法律适用混乱等问题。污染治理合同与其他典型合同相比有其特殊表征,包括合同标的为继续性给付、合同内容的不确定性以及合同履行强调信赖基础。该合同不仅具备民事合同的基本属性,同时展现出继续性合同的特征,并兼具服务合同的性质,呈现出多元的法律性质。在探讨合同的适用规则时,首先需要解决污染治理合同内容未约定或约定模糊的问题,可以通过合同的“再商议义务”、参照继续性合同的一般规则、类推适用相似有名合同规则和合同有名化来明确合同内容。其次该合同的无效或撤销具有溯及效力,并以不当得利、侵权责任等制度予以补充救济。最后介于工作成果的不可恢复性和难识别性,污染治理合同的解除仅能对将来发生效力,解除权的行使可参照合同的预告解除制度。

关 键 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污染治理合同 合同性质 继续性合同 法律适用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6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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