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信用立法的路径与规则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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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堉琳 

机构地区:[1]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

出  处:《法治论坛》2024年第3期233-252,共20页Nomocracy Forum

基  金:广州市哲学社科规划2023年度课题“广州南沙推动跨境信用合作建设的法治支撑与保障研究”(2023GZGJ21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为推动国家社会信用立法,在立法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中,应当推进正反意见深入交锋对话,保证恰当的立法时机选择。在立法模式选择上,应当以“社会信用法”作为全面覆盖社会信用法律治理需求的框架性和基础性法律,同时,适当借鉴分散立法的倡议进行配套立法,以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法律体系。在立法指导原则的遵循上,应区分“规制立法活动”“明确立法调整对象”“引导立法具体内容”不同维度,分别确定对应的原则。在此基础上,“社会信用法”的规则设计首先要解决调整范围及对应的章节框架编排问题,接着应重点关注“社会信用”及从属概念的界定、社会信用体系管理体制的设计、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规范、社会信用应用活动的规范、信用主体的权利保护和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等6个方面的内容规范。

关 键 词:社会信用立法 社会信用法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立法模式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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