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追赃中犯罪资产分享与返还范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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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毅坚 胡明 

机构地区:[1]中山大学法学院 [2]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 [3]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 [4]中山大学网络犯罪研究中心(广东省网络犯罪研究基地) [5]中山大学网络犯罪研究中心

出  处:《法治论坛》2024年第3期200-214,共15页Nomocracy Forum

基  金:第七批“广东特支计划”涉外法治人才领军人才榜单项目阶段性成果;中山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科研领军人才培育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我国境外追赃的资产分享机制构建中,可分享或返还的犯罪资产的范围界定主要以没收制度为判断标准,但该判断标准存在的泛化问题导致国内立法与国际公约难以有效衔接。通过建立可供分享的犯罪资产的“正面清单”和不可分享的犯罪资产的“负面清单”,进一步细化和限定“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犯罪资产范围,并排除被害人、善意第三人等合法资产适用资产分享,完善我国资产分享机制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则的构建,以期满足法治化和制度化的要求。

关 键 词:境外追赃 资产分享与返还 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收益 没收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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