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潘星丞
机构地区:[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治论坛》2024年第3期161-180,共20页Nomocracy Forum
基 金:2021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基于裁判说理的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构建研究”(21AFX009);广东省法学会2024年度法学研究委托课题“民营企业融资的刑法风险及其化解研究”[GDLS(2024)C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实践中,生产经营型集资的罪与非罪往往引发争议,售后返租即典型。实务界虽已积累一套司法经验,却难以逻辑自洽,容易产生司法恣意性。生产经营型集资属于直接融资,而非间接融资,入罪判断不应以“未经批准”为中心,而应以“法不容许的集资风险”为中心,这种风险高于正常投资的容许风险,低于集资诈骗罪的实害风险。集资风险的认定不是通过证据证明,而是通过基础事实来推定,包括事前因素(回报承诺能否实现)、事中因素(资金用途是否变更)、事后因素(资金能否返还),三者分别对应利诱性、公开性、社会性,并各自添加了非法性的内容,从而完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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