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型集资的入罪争议及解决——以售后返租为分析样本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潘星丞 

机构地区:[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治论坛》2024年第3期161-180,共20页Nomocracy Forum

基  金:2021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基于裁判说理的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构建研究”(21AFX009);广东省法学会2024年度法学研究委托课题“民营企业融资的刑法风险及其化解研究”[GDLS(2024)C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实践中,生产经营型集资的罪与非罪往往引发争议,售后返租即典型。实务界虽已积累一套司法经验,却难以逻辑自洽,容易产生司法恣意性。生产经营型集资属于直接融资,而非间接融资,入罪判断不应以“未经批准”为中心,而应以“法不容许的集资风险”为中心,这种风险高于正常投资的容许风险,低于集资诈骗罪的实害风险。集资风险的认定不是通过证据证明,而是通过基础事实来推定,包括事前因素(回报承诺能否实现)、事中因素(资金用途是否变更)、事后因素(资金能否返还),三者分别对应利诱性、公开性、社会性,并各自添加了非法性的内容,从而完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性”认定。

关 键 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直接融资 间接融资 风险升高 风险推定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