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学家在法学院讲什么——格拉克曼与格尔茨的讲座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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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伟臣[1] 

机构地区:[1]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和社会科学》2023年第1期343-360,共18页Law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耶鲁大学斯法学院斯托尔斯讲座于1963年和1981年分别邀请人类学家格拉克曼和格尔茨做了系列或专题讲座。作为史上第一次受邀的人类学家,格拉克曼试图通过对部落社会习惯法的介绍来同英美法学进行知识对话。凭借着溢出学科的影响力,获得邀请的格尔茨却选择另起炉灶,以完全不同的方式阐释了人类学家研究法律问题时需要关注的重点。对比这两场讲座,可以发现,格拉克曼意图构建一个能够同时为法学和人类学所接受的跨学科的法律人类学。格尔茨则认为,人类学的法律研究一定要体现出人类学的特点,可以完全不用考虑法学的研究范式。法律人类学近来复兴的诸多表现证明了,格尔茨的观点反而能够更好地促进法学与人类学的相互理解和借鉴。

关 键 词:斯托尔斯讲座 格拉克曼 格尔茨 学科关系 

分 类 号:D90-05[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C912.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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