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识“地方”:法律人类学的本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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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婧[1] 

机构地区:[1]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和社会科学》2023年第1期187-210,共24页Law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专项任务课题“乡村振兴战略下民族地区法律意识认同研究”(项目编号:20SFB4003)阶段性成果

摘  要:法律人类学传入中国后,“地方”的方法性价值是中国法学界对人类学功能的最初认识。在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和中国法学为实现东西方对话而不断寻求理论突破的现实需求下,以“地方”为方法的法律人类学迅速在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和社科法学研究中找到了本土化的土壤。然而,在中国法律人类学近十年的发展中,“地方”的方法功能逐渐遭遇发展“瓶颈”。“悬置”先在理论预设上,把地方文化脉络作为认识论基础,突破了方法认识的依赖性,并可反身于法律人类学本土化的困局。研究发现:法律人类学本土化危机源于二元对立的认识论冲突和对法律人类学本体的忽视。建构以问题为中心的整体性认知关联是法律人类学从方法论功能转向认识论价值的途径。

关 键 词:法律人类学 本土化 地方 格尔茨 认识论 

分 类 号:D90-05[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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