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零售成品油的非法经营属性再宣示——兼论中国经济刑法的稳健解释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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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韦春发 

机构地区:[1]阜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阜阳236000

出  处:《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24年第6期77-87,共11页Journal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

摘  要:油品区分说和轻罪分流说在处理“无证零售成品油行为”的司法定性问题上均存在难以自洽的实践难题和理论困惑。以市场准入许可为主兼顾危化品许可的原有思路仍可证成无证零售成品油行为对“国家规定”的违反;“零售”经营模式与“成品油”特殊性状则共同证立其作为“限制买卖物品”;当无证零售成品油的行为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符合情节严重的主客观罪量要素之时,理当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并不存在科处过重刑罚的风险。成品油市场的“放管服”改革不能成为经济刑事司法理念急转弯和硬着陆的合理论据。快速变革的时代,刑事司法尤为需要内在的定力与沉静的品格。为此在经济刑法解释理念上应当破除“轻罪优先”甚或“唯轻罪论”的不当倾向;在解释方法上理当更加重视通过平义解释与常规解释来刻画经济犯罪的教义学形象;在解释结论上需要尤为注重结论推导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动态平衡。

关 键 词:无证零售成品油 轻罪分流 非法经营罪 危险作业罪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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