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青藏高原地区河湖长制的意见(水河湖[2024]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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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水利部

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报》2024年第3期37-39,共3页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水利厅,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为守护好青藏高原的生灵草木、万水千山,加大青藏高原地区河湖保护力度,依据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完善青藏高原地区河湖长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和关于河湖长制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持续完善青藏高原地区河湖长制组织体系,落实河长湖长职责任务,坚决扛起江河源头的责任,强化上游的担当,切实保护好青藏高原江河湖泊,努力实现生态功能最大化,为把青藏高原建设成为生态文明高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有力支撑。

关 键 词:黄河水利委员会 长江水利委员会 珠江水利委员会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河湖长制 河湖保护 河长制 江河源头 

分 类 号:TV213.4[水利工程—水文学及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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