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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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仝志辉[1,2]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2]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社会转型与法治研究中心

出  处:《中国乡村发现》2024年第4期35-39,共5页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法律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中的地位和作用,将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其应有的治理功能,为新时代加强乡村治理提供强大支持。此项重要规定,值得深入学习并全面贯彻。

关 键 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社会主义公有制 农村基层组织 执政根基 全面贯彻 治理功能 乡村善治 乡村治理体系 

分 类 号:F321.3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D922.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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