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认定固定机构的规则、标准及启示——以东洋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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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青伦 

机构地区:[1]安永中国

出  处:《财税法论丛》2024年第1期245-260,共16页Finance and Tax Law Review

摘  要:固定机构这个概念在1977年《欧盟增值税指令》中首次面世,而后通过欧洲法院的判例法,其定义逐渐明确。固定机构与常设机构有相同之处,但也存在许多差异。本文通过欧洲法院东洋案和其他判例,以及相关欧盟法规,扼要梳理关于固定机构的潜在税务影响、构成要件和主要应用场景,并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际增值税/货劳税指南和某些欧盟成员国的判例里,关注未来固定机构发展的可能方向。

关 键 词:固定机构 常设机构 欧盟 欧洲法院 增值税 

分 类 号:D996.3[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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