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欧阳天健[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出 处:《财税法论丛》2024年第1期129-142,共14页Finance and Tax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2022年度青年项目“平台经济发展的税法规制研究”(22CFX03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增值税立法中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营改增”后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并未摆脱零散化、无序化的局面,缺乏统一的概念统摄。《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中创设性地提出了“应税交易”这一概念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这既是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回应,也是新经济时代立法技术提升的表现。但“应税交易”的内涵究竟是什么?其边界何在?立法者并未明示,这就给法律的实践带来了不确定性。出于立法明确性考量,应对“应税交易”进行定义,除列举主要的应税交易类型外,更要明确“应税交易”与“对价给付”是构成应税交易的核心要素。同时应通过视同应税行为规则与免税条款的重构,并辅之以周延的反避税规则,使“应税交易”概念真正落地,成为统领增值税规范体系的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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