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广告视点下关键词隐性使用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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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扬[1,2] 邢贺通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2]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

出  处:《私法》2024年第1期228-266,共39页Private Law Review

基  金:2023年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2023年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比较广告视点下关键词隐性使用行为的定性研究”的阶段性成果(Z2023BSCX07);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数字化转型视域下数据价值与数据创新研究”(23ZFG82009);中国版权保护中心2023年度版权研究重点课题“作品独创性研究”(BQ2023006)

摘  要:关键词隐性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基于比较法视野,在特定条件下该行为符合比较广告的形式要件,构成比较广告。“商标性使用”是判断商标侵权的独立和前置要件,作为比较广告的关键词隐性使用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但在特定条件下其不具有混淆可能性,不构成商标侵权。通过否定其构成“商标性使用”进而论证其不构成商标侵权,或基于欧盟的“功能理论”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均不符合商标法的基本原理。同时,在特定条件下,作为比较广告的关键词隐性使用行为既不构成商品来源混淆、虚假宣传以及商业诋毁三类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不构成一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关键词隐性使用行为不应被一般性地禁止。

关 键 词:比较广告 隐性使用 商标性使用 功能理论 不正当竞争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97.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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