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与尊严:中德比较视域下“生前预嘱”的法律调整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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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启彬 

机构地区:[1]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出  处:《私法》2024年第1期194-214,共21页Private Law Review

基  金:2023年度湖北省社科基金前期资助项目“法律适用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入法机制”(23ZD03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患者意愿书源自英美法系的生前预嘱,在德国法中植入并充实发展,德国《第三次照管修改法》将患者意愿书正式纳入《德国民法典》。德国患者意愿书的法治实践,为我国生前预嘱制度的理解与完善提供镜鉴。生前预嘱是患者自主权的法律表现,受宪法人格尊严权保障。生前预嘱的实质是当事人同意的典型形式,并构成排除遵从预嘱医疗活动违法性的必备条件。我国现有制度明确了生前预嘱的成立要件,建议进一步完善预嘱设立的主体要件,构建预嘱撤回制度,以及在成年监护制度框架中推动预嘱执行。

关 键 词:生前预嘱 患者自主权 当事人同意 成年监护 

分 类 号:D951.6[政治法律—法学] D913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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