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还是裁决:《民法典》第1141条“必要的遗产份额”的属性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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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珊[1,2] 徐国栋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 [2]米兰大学

出  处:《私法》2024年第1期1-23,共23页Private Law Review

基  金:教育部留学基金委资助项目“罗马法特留份制度及其流变研究”(CSC202306310173)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学界和司法实践将必留份制度的“双无继承人”作为裁决标准,而“必要的遗产份额”被视为裁量标准。然而,“双无继承人”标准存在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障碍。“双无继承人”标准对不同主体采用同一标准缺乏理论根据,同时割裂了生前与死后权利行使的逻辑一致性。老龄化社会和重组家庭普遍化加剧了以扶养需求解释“双无继承人”标准的困境。限制遗嘱自由的法理应适时而变。我国遗嘱自由的限制仍以养老抚幼的目的为限,在个人、家庭和社会发展变化的背景下,该目的实现的必要性逐渐减弱,而基于继承人的贡献、扶养事实、情感亲疏的遗产分配功能和家庭团结功能的重要性逐渐增强,成为限制遗嘱自由的必要且正当的理由,也是必留份制度当代意义之所在。对此,我国可以亲情义务取代扶养义务作为必留份制度的法理遵循,利用“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不确定性概念,将其续造为裁决兼裁量标准,不仅可以填补制定法漏洞,还能保持法条的社会发展性。在适用方面,通过预设“必要的遗产份额”的考量因素,区分不同性质的必留份,运用个案利益衡量方法将其具体化。

关 键 词:必留份 扶养义务 亲情义务 遗产分配功能 家庭团结功能 

分 类 号:D923.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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