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域下第三人“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审思与勘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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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超光 王婷 

机构地区:[1]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出  处:《法治论坛》2024年第1期319-326,共8页Nomocracy Forum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个人信息保护视阈下欧盟数据可携权研究”(18CFX078);湖南省教育厅青年项目“商业秘密法律的域外适用:美国机制与中国应对”(22B0133)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在知识经济时代,商业秘密经济与战略价值日益凸显,与此同时,商业间谍、猎头公司挖墙脚等情形不断将侵权行为人扩展至未直接从所有人处接收信息之主体,传统“二元直接简单化”侵权方式逐渐向“多元隐蔽复杂化”转化。为此,历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对第三人间接侵权行为予以规定。需注意的是,回顾历次规定发现,立法表述其均迥异于一般侵权主体(直接侵权主体,本文称第二人),代之以“视为侵犯商业秘密”。1立法缘何如此,其与惯常第二人直接侵权有何差别,“视为”具体含义如何?探寻《反法》历次释义发现,上述疑问难得消解。对此,本文寻究“视为”本义,在对《反法》第三人“视为侵犯商业秘密”释解基础上,实现与《民法典》第123条商业秘密权利属性宣示协调,为后续《反法》修订提供必要智力支撑。

关 键 词:侵犯商业秘密 《民法典》 侵权行为人 侵权主体 直接侵权 间接侵权行为 侵权方式 权利属性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29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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