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产债务的类型构造  

On the Typological Construction of Estate Debts

作  者:房绍坤 毛俊龙[2] Fang Shaokun;Mao Junlong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2]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5

出  处:《社会科学研究》2025年第1期117-128,共12页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强制执行法与破产法衔接的体系化研究”(24BFX100)。

摘  要:“遗产债务”的概念由来已久,但对其内部机理与实质原则却鲜有研究。经由遗产债务法史脉络的回溯与功能构造的辨析,还原遗产作为“责任财产”与“死后扶养”的双重面向,进而将遗产债务分野为“继承法外的遗产债务”与“继承法内的遗产债务”。前者承接一般债权的发生原因,其类型谱系是动态开放的;后者以扶养义务及其权利义务一致为基础法律评价,并遵循类型法定的基本原则。检讨我国法上遗产债务的讨论发现,“遗产债务”的话语指向呈现“合并异类项”的泛化趋势,但昭示遗产债务“事物本质”的独立类型却又未被充分证立。对于前者,应当将遗嘱继承、继承费用、丧葬费用、特留份债务、偿债必留份排除在遗产债务类型之外;对于后者,应当将遗产酌给、遗嘱必留份、遗赠扶养协议之债纳入遗产债务类型之中。

关 键 词:遗产债务 扶养义务 必留份 遗产酌给份 类型法定 

分 类 号:D923.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F52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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