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奥森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Case of Administrative Dispute over Invalidation of Patent for Invention:Beijing Zhongke Aosen Technology Co.,Ltd.v.China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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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年第12期15-35,共21页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裁判要旨】专利确权程序中,关于某一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是否属于“进一步限定”的审查,应仅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完整包含了被修改的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比被修改的权利要求是否增加了技术特征,且增加的技术特征是否均记载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其他权利要求为准。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式修改,一般应当以回应无效宣告理由为限;以克服无效宣告理由所指缺陷为名,行重构权利要求之实的,可不予接受。

关 键 词: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权无效 权利要求书 专利确权 无效宣告 裁判要旨 权利要求的修改 北京中科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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