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员之死  

作  者:陆其国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检察风云》2025年第1期28-28,共1页Prosecutorial View

摘  要:清代刑法规定,强奸未遂但导致受害者出于羞愤而自杀的,案犯应处绞刑。根据案情,犯人可判“死刑”,也可以判“死缓”。清代改良主义政论家、思想家薛福成,在其《庸盦笔记》一书中,就记录了他从友人处得知的两个“其事相似,而其情实不相同”的相关案例。案例一:有一男子在路边解决内急,恰遇一女子经过,男子不仅不规避,反而还露出下体朝她嘻笑。女子遭此调戏,羞愤不已,回家后便寻了短见。该猥琐男遂被女方家人告上官府。

关 键 词:刑法规定 薛福成 改良主义 死缓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