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林业局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琼财支财规[202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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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海南省财政厅 [2]海南省林业局

出  处:《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24年第21期21-22,共2页

摘  要: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海洋厅、省水务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为规范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以下简称财税〔2024〕15号文),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在我省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下同),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

关 键 词:林业主管部门 国际重要湿地 暂行办法 湿地恢复 生态环境 蓄滞洪区 自然资源 海南省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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