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毛泽金 MAO Zejin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出 处:《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24年第5期69-82,共14页Journal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
基 金:202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编号:20BFX096)。
摘 要:真诚悔罪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独特性之表现,并以此区别于协同型司法的其他亚种。针对认罪认罚行为的真诚性,在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要求与具体的司法判断之间存在深刻的断层,作为诉讼行为作出时之主观心理状态,其理论定位与实际认定均存在障碍。基于刑事诉讼行为理论,认罪认罚行为需要接受成立与有效两个维度的评价。其一,认罪认罚行为的构成以作出具有诉讼法上意义的表示为充分条件,动机和意图等主观因素不影响该诉讼法律行为的成立。其二,真诚性是认罪认罚行为的有效性要件,属于价值评价的范畴,该要件的缺失将阻却从宽效果的发生。认罪认罚真诚性的判断属于事实判断,司法工作人员应当依据职权对该事实之有无进行探知,此时,仅需达到最低限度的真诚性标准。如果无法确定是否存在真诚性,则应当根据存疑有利被告人的原则,作出真诚性存在的判断。两种真诚性认定结果的差异体现在刑罚裁量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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