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维修和二次充装”的属性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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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孔迪 

机构地区:[1]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管局

出  处:《市场监督管理》2025年第2期64-65,共2页MARKET REGULATION

摘  要:近期,收到多位系统内同行关于“对灭火器维修并二次充装干粉”是否违法和是否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提问。先需要明确:包括千粉灭火器在内的很多灭火器都是可以合法二次充装药剂的,这属于灭火器的“维护”(维修)范畴,根据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5项“检查和维护”中“5.3.2维修期限”的规定,水基灭火器的维修期限是“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后每满1年”,而干粉、洁净气体和二氧化碳这三类灭火器的维修期限都是“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后每满2年”,而各类灭火器的产品标准中也都要求灭火器的铭牌标识中必须有“再充装说明和日常维护说明”(例如GB 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中9.2项的K项),如某公司手提式干粉灭火器铭牌就明示标注了维修的条件、期限和重新充装的注意事项,并要求必须到有维修资质的厂商进行。

关 键 词:手提式灭火器 检查和维护 强制性国家标准 市场监管部门 日常维护 充装 

分 类 号:D6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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