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孔迪
机构地区:[1]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管局
出 处:《市场监督管理》2025年第2期64-65,共2页MARKET REGULATION
摘 要:近期,收到多位系统内同行关于“对灭火器维修并二次充装干粉”是否违法和是否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提问。先需要明确:包括千粉灭火器在内的很多灭火器都是可以合法二次充装药剂的,这属于灭火器的“维护”(维修)范畴,根据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5项“检查和维护”中“5.3.2维修期限”的规定,水基灭火器的维修期限是“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后每满1年”,而干粉、洁净气体和二氧化碳这三类灭火器的维修期限都是“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后每满2年”,而各类灭火器的产品标准中也都要求灭火器的铭牌标识中必须有“再充装说明和日常维护说明”(例如GB 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中9.2项的K项),如某公司手提式干粉灭火器铭牌就明示标注了维修的条件、期限和重新充装的注意事项,并要求必须到有维修资质的厂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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