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的商业模式、行政责任及监管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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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山 

机构地区:[1]市场监管总局发展研究中心

出  处:《市场监督管理》2025年第3期54-55,共2页MARKET REGULATION

摘  要:直播带货领域假冒伪劣、虚假宣传、欺诈消费等乱象引发社会关注。需要将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原则贯穿于直播带货监管全过程,根据商业模式来确定行政责任,实现有效监管。直播带货的商业模式,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自营模式。运营者从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直接拿货,以运营者名义或者以其支配的经营者名义销售产品。其中,直接拿货既可以表现为产品被运营者所支配,且产品从生产者或销售者转移至由运营者所支配的场所;也可以表现为以合同方式确定产品为运营者所有,但产品实际上没有转移至运营者所支配的场所。以运营者名义销售产品意味着消费者购买产品时发货方、收款方均为运营者,以运营者支配的经营者名义销售产品则意味着消费者购买产品时发货方、收款方虽不是运营者,但可以通过股权、协议等方式穿透来确定其为运营者实际控制的经营者。该模式的收益方式主要是产品销售的利润。

关 键 词:产品生产者 合同方式 产品销售 监管策略 行政责任 运营者 虚假宣传 商业模式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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