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价格欺诈案件引发的违法所得思考  

作  者:沈雯静 

机构地区:[1]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

出  处:《市场监督管理》2025年第3期87-88,共2页MARKET REGULATION

摘  要:案情,当事人在其抖音直播间销售某品牌洗地机,直播销售页面上标示了“日常价¥3099,直播价¥999”,其间共成交10件,销售额共计9000元(扣除平台红包优惠),该款洗地机在该店铺及直播间内并无3099元的历史成交记录。当事人在直播销售的页面上标示没有实际成交过的价格为日常价,该行为违反T《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0元。

关 键 词:欺诈案件 违法所得 价格欺诈 明码标价 某品牌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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