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法益构造与规范适用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Interests and the Application of Norms of the Crime of Imped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Stimul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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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瀚申 WEI Hanshen

机构地区:[1]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出  处:《荆楚学刊》2025年第1期81-86,共6页Jingchu Academic Journal

摘  要: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适用离不开对保护法益的解读,在明确法益概念的解释规制机能的基础上,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司法适用整体应当遵循限缩解释的立场,由此才能实现本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保护法益为“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公平性”,不包括国民或者运动员个人健康。“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应当限于“体育竞赛”,并且需要结合举办方的主体级别以及参赛方的主体级别同时进行认定。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与组织、强迫行为的区分,关键在于对运动员个人意志自由的判断,而提供行为的成立不能忽视对其罪量要素的要求。该罪“情节严重”的情形需要结合是否对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公平性造成直接或者间接影响进行综合、客观的判断。

关 键 词: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法益 限缩解释 情节严重 兴奋剂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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