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停止侵害责任在AIGC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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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贵敏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出版广角》2024年第23期75-80,共6页View on Publishing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网络化开放创新范式下企业知识产权市场化保护与价值转化法律机制研究”阶段性成果(21&ZD141)。

摘  要:为了更好地应用AIGC,促进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探讨AIGC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停止侵害的措施具有一定的意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容易与训练语料构成“作品再现”,具有侵犯著作权的较高风险。由于人工智能大模型基于概率预测输出内容,不存在对训练语料的直接复制,其构成训练语料的“模仿性再现”,而非“复制性再现”,侵权程度并不严重,不宜一律适用停止侵害。在具体的停止侵害措施方面,做出停止侵害承诺这种方式过于容易,难以达到停止侵害的效果,司法可要求服务提供者引入过滤机制,但不得要求其达到完全防止再次生成侵权内容的程度。删除侵权语料并更新模型、销毁或者停用模型这两种措施或违背利益平衡,或履行成本过高,不宜采用。

关 键 词:生成式人工智能 著作权 侵权 停止侵害措施 模仿性再现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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