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婚嫁鼓励政策在西州的实施——以《唐开元六年(718)高昌县潘寺尼如金析聘礼辩辞》为中心  

The implementation of marriage encouragement policies in Xi-zhou(西洲)during the Tang Dynasty——An examination of the Defence of bride price by Bhikkhuni Rujin from Pan monastery,Gaochang County in the Sixth Year of the Kai-yuan(开元)Era(718)document

作  者:蒲宣伊 Pu Xuanyi

机构地区:[1]湖南大学岳麓书院

出  处:《西域研究》2025年第1期55-66,共12页The Western Regions Studies

基  金:湖南省马克思主义宗教学研究基地项目“湖南佛教戒律仪轨的中国化研究”(项目编号:2023HNZJ01)成果之一。

摘  要:《吐鲁番出土文书补编》中新补诉讼文书《唐开元六年(718)高昌县潘寺尼如金析聘礼辩辞》是正式辩辞的草稿,事主如金与前夫陈瓌就其成婚时高昌县地方政府发放的聘礼的归属问题发生纠纷。高昌县提供聘礼的依据,是贞观元年发布的《令有司劝勉庶人婚聘及时诏》。在现存史料中,这一政策实际执行的记载十分有限,此件文书是目前几乎唯一的资料。开元年间,西州地方政府仍然在执行太宗婚嫁政策,证明了唐代相关政策在西州的持续性。文书不仅反映了州县发放聘礼的方式、过程,也记录了官方所供礼物的种类、价值。开元初年,朝廷开始严格限制佛教,但在婚嫁、佛教双重政策之下,如金仍能合法出家,证明朝廷政策具有的灵活性。

关 键 词:吐鲁番文书 婚嫁 聘礼 贞观政策 

分 类 号:K242.2[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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