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限追责”到“尽职免责”  

作  者:宋儒亮[1,2,3,4,5] 

机构地区:[1]广东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应急管理教研部 [2]广东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法治广东研究中心 [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4]第四届广东省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 [5]广东省法学会应急管理法治研究会

出  处:《广东安全生产技术》2025年第1期56-57,共2页

摘  要:多年来,“无限追责”犹如达摩克里斯之剑般高悬在每位监管人员、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头上。这给很多人一个印象一敝与不做没有差别、做好与做差也没有差别、守不守法也没有差别。于是,安全生产有无责任要“看运气”成为一些人的“共识”,大家多选择了“躺平”。

关 键 词:追责 单位从业人员 监管人员 尽职免责 守法 克里斯 无限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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