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人身险公司免责条款先合同义务履行  

作  者:邺忠初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国农村金融》2025年第2期81-83,共3页China Rural Finance

摘  要:坚持最大诚信、实质重于形式和投保人最优原则,强化保险人全流程提示说明义务履行,突出提升互联网提示实效,合理降低投保人“如实告知”门槛,规范免责事项设定,防止免责事由异化为拒赔惜赔的工具,切实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保险理赔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的信任,是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关键。近年来,人身险行业以免责条款为由拒赔,产生的投诉纠纷和司法诉讼较多。本文深入剖析三个典型案例中人身险公司履行免责条款先合同义务情况,发现存在“宽进严出”、设置隐性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不到位等问题。建议坚持最大诚信、实质重于形式和投保人最优原则,强化保险人全流程提示说明义务履行,突出提升互联网提示实效,合理降低投保人“如实告知”门槛,规范免责事项设定,防止免责事由异化为拒赔惜赔的工具,切实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

关 键 词:先合同义务 免责事项 实质重于形式 免责事由 保险理赔 最大诚信 拒赔 人身险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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