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相应补充责任的承担  

On the Assumption of Corresponding Supplementary Liability

作  者:张新宝[1,2] Zhang Xinbao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出  处:《清华法学》2025年第1期47-62,共16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相应补充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对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当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和全部原因时,其符合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教育机构的过失行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仅具有间接作用力,基于其主观上存在可归责性和更大程度上满足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等方面的考虑,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相应补充责任的相应性,是指补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与其过错程度等因素相适应。相应补充责任的补充性具有两层含义,即责任顺位的补充性和责任范围的补充性。相应的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存在本质区别。补充责任人的单向追偿权既符合相应补充责任的非终局性特征,同时也能实现侵权责任在补充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之间的合理配置。

关 键 词: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一责任人 不真正连带责任 追偿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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