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下破产管理人职责边界研究  

Research on the Boundary of Bankruptcy Trustee's Duties under the Debtor's Self-Management Model

作  者:刘红兵 黄建东 曹琼琼 Liu Hongbing;Huang Jiandong;Cao Qiongqiong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5年第1期67-71,79,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由于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着墨不多,重整过程中发生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由谁来担责等问题,一直存在债务人与管理人之间权责不清的难题。司法实践及司法文件中,对职责分工的规定及相关审查程序均存在差异化做法。究其原因,除了立法供给不足外,主要在于对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本身的价值认识不足,对该模式下管理人的角色定位不清。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对激发重整效能具有重要意义,管理人的职责应当限缩于防范道德风险,由此产生出管理人应当负有的5项法定职责。对于此外的其他职责,应当尊重破产重整主体的意志,法院可依据申请批准管理人具有其他职责。

关 键 词:企业破产法 破产重整 债权人利益 司法文件 立法供给 角色定位 审查程序 司法实践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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