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与职员自由择业:冲突困境及调处路径  

Trade Secret Protection and Employee's Free Choice of Employment:Conflict Dilemma and Resolution P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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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震[1] Tang Zhen

机构地区:[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5年第1期72-79,共8页People's Judicatur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形势下我国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战略研究”(项目编号:21&ZD16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权益与职员自由择业的权利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关系,两者的平衡协调是社会创新生态建设的重要环节,关系到优质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顺畅流动的制度性建构。人民法院有必要围绕激励个人创新和促进社会发展的根本价值,确定相应的裁判规则。一是审查职员获得商业秘密手段的合法性,非法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应禁止使用。二是如果合法获得的,审查是否有相应的竞业限制协议。如果没有限制性条款,职员有权在离职后自由使用。三是如果存在竞业限制协议,则基于范围、地域、期限3项要素来审查条款约定的合理性。如果合理,则依约限制职员自由择业;如果不合理,综合具体案情作出调整。

关 键 词:商业秘密保护 非法手段 自由择业 具体案情 平衡协调 竞业限制协议 限制性条款 裁判规则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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