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观目的的认定与完善  

Identific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the Subjective Purpose in the Crime of Falsely Issuing VAT Special Invo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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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星光 Wang Xingguang

机构地区:[1]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5年第1期80-85,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仅简单表述为4种具体虚开行为,并未规定主观目的等限制性要件,相关行政法规也仅规定了虚开的具体类型,没有明确主观目的,单纯从虚开的客观行为角度,无法区分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司法解释虽然对特定类型虚开行为的入罪标准进行了目的性限缩,规定需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才能构成本罪,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本罪的主观目的之争,更未区分为他人虚开和为自己虚开两种情形中主观目的差异。骗抵税款目的应是所有虚开行为成立本罪的共性要求,且在两种情形中的要求有所不同。为自己虚开犯罪是预备犯的正犯化,行为人需自身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为他人虚开犯罪是帮助犯的正犯化,行为人仅需主观上对他人骗抵税款明知并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即可,不必苛求行为人自身亦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

关 键 词:主观目的 行政违法 帮助犯 入罪标准 虚开 客观行为 刑事违法 正犯化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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