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要素式解释  

Element-based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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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朱红[1] 余韬 Huang Zhuhong;Yu Tao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5年第1期98-103,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要素式的解释有助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认知清晰化。该制度的保护对象系国家对于具有生态系统属性的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对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的减损,系对于所有权的损害。此价值减损可以通过确定基线、测算服务功能损失量、结合市场价格予以量化评估。自然资源公共信托受托人理论、所有权的权能理论能够合理解释政府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权源。权利主体可行使所有物妨害除去(排除)请求权,要求损害者修复生态环境、承担修复费用;可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损害者赔偿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行政监管具有本质区别,法院应以环境司法各项制度发挥协同效应为目标,在衔接程序、采纳证据、考量惩处、落实赔偿与修复方案等全过程进行协调统一。

关 键 词:环境司法 生态环境损害 环境公益诉讼 自然资源资产 行政监管 索赔权 修复方案 修复费用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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