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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外交学院国际经济学院,北京100037 [2]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2488
出 处:《农业经济》2024年第11期96-98,共3页Agricultural Economy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体系化研究”(编号:20AJL001)支持。
摘 要:马克思提出“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在当前“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制度安排的背景下重提马克思地租理论能够让我们更好地认识到开展何种形式的土地流转对农民更有利。在对马克思地租理论及与土地流转关系的分析基础上,本文提出以下观点:一是社会主义地租的本质是土地公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这种土地制度的性质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地租分配关系,将是在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农业生产剩余价值的再分配;二是新时代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不应作为玄学丢置,反而在保护好农民土地权益方面,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给我们开启了一个“重塑集体经济组织”的新思路,成为我们当下化解“三农”问题的一个战略举措;三是我们要以历史的、发展的眼光看待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在乡村振兴及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历史背景下显示出勃然生机,并在各地的试点中获得成功。最后,提出这么一个论点:在“三权”分置下的土地流转中依然存在“隐形”地租问题,为了更好地实现农民地租收益,一个较好地实现路径就是重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助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吸纳社会资本、技术、人才、管理、数据等进入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党组织在做强做优做大集体经济组织的引领作用,并构建集体经济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只要以上多策并举就能实现农村经济发展的“第二次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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