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股东出资期限不能简单适用资本多数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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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嘉琦 

机构地区:[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出  处:《法庭内外》2025年第1期12-13,共2页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摘  要:基本案情贾某是某科技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丁某,股东变更为贾某(持股25%)、费某(持股比例为70%)及王某(持股5%)。在未通知贾某且贾某未参会的情况下,该科技公司的其他两位股东费某、王某即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修改了公司章程,将章程中规定的股东认缴出资期限由20年变更为限期实缴,缩短了股东出资期限。

关 键 词:出资期限 股东会决议 公司章程 法定代表人 持股比例 基本案情 资本多数决规则 变更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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