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未尽勤勉义务造成公司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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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欣[1] 

机构地区:[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出  处:《法庭内外》2025年第1期14-15,共2页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摘  要:基本案情郑某、袁某于2012年至2015年在某旅游公司任职,其中,郑某任执行董事、经理,袁某任监事。2020年,某旅游公司收到社保局的社保补缴通知,需要补缴2014年11月至2016年8月的社会保险金及滞纳金共40余万元。某旅游公司按照通知要求补缴了社会保险金及滞纳金。

关 键 词:社会保险金 监事 赔偿责任 勤勉义务 滞纳金 基本案情 执行董事 补缴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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