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就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作  者:曾竞[1] 

机构地区:[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出  处:《法庭内外》2025年第1期16-17,共2页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摘  要:基本案情李某、温某、史某和卫某均系金某公司股东,卫某系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负责实际经营管理。金某公司对外投资持有新三板公司圣某公司80%的股权。2016年1月,卫某主导安排将圣某公司全部股权作价1800万元转让给收购方袁某,达成《股份收购重组协议》,约定定金300万元支付至圣某公司账户。

关 键 词: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账户 对外投资 股份收购 法定代表人 控股股东 股权 董监高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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