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税与传统税的辩争:数据税立法模式的体系性检思  被引量:1

作  者:褚睿刚 

机构地区:[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出  处:《税务研究》2025年第2期51-58,共8页TAXATION RESEARCH

基  金: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企业数据资产价值释放法律保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L24ZD01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立法模式的选择是数据税步入立法程序的“元问题”,影响具体的立法路径与功能侧重,进而左右具体的税制要素设计。专门税和传统税是数据税立法的两种模式,相互之间并非“二选一”的“单选题”,而是根据数字经济发展需要自由组合的“不定项选择题”。数据税立法既可以选择复合税制结构,在传统税中予以课征,承载财政收入筹措主功能,同时开征数据专门税,发挥宏观调控功能;也可以仅在传统税种中予以课征,并在既有税制上作出有限的针对性调适。完善传统税的数据课征规则是我国数据税立法的当前任务,未来仍须循序推动数据专门税立法。

关 键 词:数据税 立法模式 数据资源税 数据资产 数字服务税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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