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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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出  处:《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24年第19期47-48,共2页

摘  要:《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业经2024年7月10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予以公布,自2024年9月起施行。一、背景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77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5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工作要求,结合水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在原《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单向污染补偿和21项指标考核的基础上,增加水质改善激励、总氮指标考核等内容,以充分调动流域上下游地区治污积极性,形成责任清晰、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促进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区域协调发展。

关 键 词:合作共治 常务会议 指标考核 激励补偿 河流断面 中共中央办公厅 政策解读 长效机制 

分 类 号:D927[政治法律—法学] D9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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