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律令·賊律》“亡印”條考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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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謝曉燕 皮雙銘 

机构地区:[1]青海師範大學歷史學院,西寧810008

出  处:《简牍学研究》2024年第1期71-82,共12页

摘  要: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賊律》第51號簡是關於漢代官員亡印的法律規定:學界對該簡雖早有研究,但解讀較爲簡單且未引起足够重視。在前賢研究的基礎上,通過史料分析認爲,該簡對官員亡印後的處罰與官吏等級無關,而與亡印後是否伴有危害有關,簡文中的“罰金四兩”是發現亡印的同時還未有危害情况下的處罰。此外,亡印者還要對所亡之印進行平價賠償。“而布告縣官,勿聽亡印”,説明一旦發現亡印的情况,須第一時間内宣告亡印無效,此時并不考慮限期内亡印復得和不得的緩衝情形。漢代對亡印的處罰,與當時社會的政治環境和社會發展水平等密不可分。漢以後亡印律也在不斷的發展沿革,至唐已逐步發展完備和成熟。

关 键 词:官印 亡印 賊律 金布律 二年律令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K877.5[历史地理—考古学及博物馆学] K234[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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