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梗阻及其破解路径——以《反垄断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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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旭升 牛海科 常江荣 

机构地区:[1]兰州大学法学院 [2]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检察院 [3]甘肃省检察院矿区分院综合科

出  处:《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24年第5期35-43,共9页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

基  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2024年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GSJC2024-30-01)

摘  要:2022年,《反垄断法》修订时首次规定了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而后,该制度运行却面临重重困境,这与通过设立该制度以弥补反垄断行政执法制度、私人诉讼制度固有缺陷的初衷形成巨大反差。此种局面的形成,固然与反垄断案件复杂、检察机关实践经验不足等因素有关,但与《反垄断法》第六十条对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较为宽泛、抽象及程序方面规制不足更是关系密切。建议在实体法规范层面,明确起诉主体,缩小受案范围,并将诉讼请求特定化;在程序法规范层面,明确检察建议的制发对象、内容及属性,允许检察机关使用强制措施调查取证等,以期破解现有困境。

关 键 词:反垄断 民事公益诉讼 受案范围 损失赔偿 检察建议 

分 类 号:D91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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