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媒体侵犯名誉权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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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白雪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出  处:《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S1期110-117,共8页Journal of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自媒体与传统媒体在诸多方面有显著区别,前者更加个性化,运营门槛更低,传播模式具有更强的互动性,表达内容主观性更强,自媒体已成为我国网络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现阶段缺少对自媒体的相应规制,自媒体侵权行为频频发生,司法实践中对于自媒体是否侵权的认定需要法院自由裁量。文章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以侵权内容生产者、侵权内容使用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主体,对其各自的免责事由予以详述,利于厘清其在不同环节中的责任承担。通过对《民法典》相关条文的解释与适用,探讨如何将《民法典》中对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法律规制更好地适用于自媒体,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意见,有助于保障自媒体在合法限度内的表达自由,促进自媒体平台长远发展,落实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

关 键 词:民法典 自媒体 名誉权 免责事由 

分 类 号:D91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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