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村民小组土地承包表决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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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詹金门[1] 

机构地区:[1]广东培正学院,广东广州510830

出  处:《新农民》2024年第31期17-19,共3页New Farmers

摘  要:村民小组土地承包表决制度是农村基层社会自治的一种基本方式。农村土地承包表决制度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实现方式之一,关系到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但相关法律的规定存在村民小组的地位缺乏法律定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缺乏法定标准、村民代表产生程序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四荒地”的承包表决制度不明确和违反表决程序的法律后果不明等问题。因此,立法上应从村民小组的地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村民代表的产生程序、“四荒地”的承包表决机制和违反表决程序的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等方面进行系统性地完善。

关 键 词:村民小组 土地承包 民主表决 合同效力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D922.32[政治法律—法学] D9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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