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畜牧法》背景下“全域封山禁牧”政策的讨论——以甘肃省X县草食畜牧业现代化的实践经验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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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安 杨琼 柏瑛 

机构地区:[1]兰州大学草地农业科技学院,甘肃兰州730020 [2]甘肃省镇原县审计局,甘肃庆阳744500 [3]兰州文理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甘肃兰州730020

出  处:《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24年第6期112-122,共11页Journal of Tianshui Normal University

基  金:兰州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草地农业与农业伦理的交叉研究”(lzujbky-2024-20)阶段性成果

摘  要:2023年新修《畜牧法》颁布实施,新增第五章“草原畜牧业”,未对“草原”和“草原畜牧业”的内涵再做解释,因而农区的草地放牧、草食畜牧业仍处于无法可依或过度执法的状态。研究尝试建立一个“科学—伦理—法治”的分析框架,从草业科学、农业伦理、畜牧法律等多学科角度,探索“合理—合情—合法”的政策方案。研究选取甘肃省庆阳市X县的家庭农牧场和规模养殖场两个样本作为对照,发现封山禁牧政策隔断了“土地—植物—动物”之间的系统关系,既不科学也不尽符合动物生存与人类发展的基本伦理。建议从农牧、林牧、草牧等角度,建立以“牧”为总转换器的综合农业生态系统,对农区、牧区草食畜牧业的产业体系和经营体系进行统一规范。研究认为,《畜牧法》应该对“草原”与“草地”,“草原畜牧业”与“草食畜牧业”等边界再做界定,尝试对“全域封山禁牧”等公共政策逐步修正,以更好地推动草食畜牧业的现代化,将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大生态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实践当中,真正使绿水青山变为金山银山。

关 键 词:畜牧法 草食畜牧业 封山禁牧 草业科学 农业伦理 

分 类 号:F326.3[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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